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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权证赔偿案一审判决 股民亏本后索赔被驳回



 作者:顾建国,陆一波    日期: 2007-7-12 8:39:00    来源:解放日报   关键字:权证,股民


  胡先生不了解证券交易系统提示的“权证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的区别,致使他投资的3.3万余元遭损失。为此,胡先生将国信证券公司北京东路营业部、上海万得信息技术公司告进法院,要求赔偿3.8万余元。前天,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胡先生诉请。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权证赔偿诉讼。

  去年2月9日,胡先生在国信证券北京东路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交易协议书,使用对方提供的交易软件买卖证券,该系统的“操盘提示”由万得公司提供。

  同年12月15日,胡先生买入白云机场权证7万股,成交总金额3.3万余元,该权证当天“操盘提示”为“权证到期日:2006年12月22日”。然而12月18日,胡先生却意外发现,该权证已于12月15日15时停止交易。7万股权证过期后自动化为乌有,胡先生3.3万余元投资遭受损失。

  为此,胡先生到证券公司营业部理论,又到上海证监局反映,提出“操盘提示”仅提示该权证到期日,而未告知最后交易日,严重误导自己对“交易时限”的判断,导致资金全部亏光。今年1月,他又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国信证券上海北京东路营业部和万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8万余元。

  证券营业部认为,白云机场权证发行人于去年12月13日、14日发布公告提示终止上市风险,《上海证券报》上也刊登了提示性公告,明确最后交易日为去年12月15日。胡先生对权证信息完全不了解导致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万得公司也认为,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是权证投资者应了解的最基本常识,万得公司提供的信息完全、及时、准确,没有任何延误、遗漏或产生歧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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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权证的发行企业公开发布了相关提示风险和包括最后交易日信息的公告,两被告在“操盘提示”中也提供了上述信息;胡先生作为权证投资者,既未正确理解“权证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的区别,也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叶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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