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易制度
一、台湾期货市场构架
1、主管机关
台湾期货期权交易的主管机关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督导期货市场交易。
2、结算会员
结算会员为代表期货商进行期货结算业务的公司。结算会员除特别结算会员外,应具期货商资格,结算会员分为:
(1)个别结算会员:
仅能为自己期货经纪或自营业务的交易办理结算交割。
(2)一般结算会员:
除为自己期货经纪或自营业务的交易办理结算交割外,并可受托为其它期货商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3)特别结算会员:
为主管机关许可的金融机构,其仅能受托为期货商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3、期货商
期货商分为经纪商及自营商,其设立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1)期货经纪商:
是指得接受客户委托买卖期货、期权合约并接受客户委托开设期货交易账户的公司。
(2)期货自营商:
是自行买卖期货、期权合约的期货商。
根据规定,期货经纪商专营者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二亿元,而对证券商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的,指拨营运资金依其经纪业务范围有不同的规定,增设一家分支机构为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期货自营商为新台币四亿元。
4、期货交易者
是指委托期货商从事期货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中,期货交易者的交易动机可区分为:
(1)避险动机
指持有现货仓位,暴露于现货价格波动风险的交易者,这些人为规避所握有资产的风险,则采用期货交易来避险。
(2)投机动机
指为获取高额报酬率而愿意承担风险,因此利用期货交易合约投机获利的交易者。
(3)套利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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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上,一旦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失衡,交易者会立刻进行买低卖高的套利行为,而由于套利的存在,市场的价格可以透过其套利的行为获得均衡。
二、交易规则
1、合约类型
股指期权合约分为买权与卖权。
2、合约乘数
合约乘数为指数每点新台币一千元。到期履约的结算,以合约最后结算价与履约价格的差额乘以合约乘数得到。
3、权利金变动单位
本合约权利金报价单位为点,每点的价值为合约乘数。
权利金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如下:
l 报价未满零点五点:零点零零五点。
l 报价零点五点以上,未满二点五点:零点零二五点。
l 报价二点五点以上,未满二十五点:零点零五点。
l 报价二十五点以上,未满五十点:零点二五点。
l 报价五十点以上:零点五点。
4、涨跌幅限制
合约交易每日权利金最大涨跌点数,为台湾证券交易所前一交易日收盘的标的指数百分之七。
5、到期月份
到期月份分别为交易当月起连续的三个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两个接续季月,共五期,同时各别挂牌交易;本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各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在最后交易日收盘时停止交易,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为该合约的到期日。
前项最后交易日若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进行交易时,以其最近的次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到期合约的到期日,为新到期月份合约的交易开始日。
6、合约上市
新月份合约的上市,以台湾证券交易所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指数为基准,向下取最接近的履约价格间距倍数为履约价格推出一个合约。另以前述履约价格为基准,依履约价格间距,交易月份起的三个连续近月合约,上下各推出五个不同履约价格的合约;接续的二个季月合约,上下各推出三个不同履约价格的合约。
履约价格间距,根据下列方式决定:
l 履约价格未达一百五十点:近月合约间距为二点五点,季月合约间距为五点。
l 履约价格一百五十点以上,未达四百点:近月合约间距为五点,季月合约间距为十点。
l 履约价格四百点以上,未达六百点:近月合约间距为十点,季月合约间距为二十点。
l 履约价格六百点以上:近月合约间距为二十点,季月合约间距为四十点。
当季月合约成为近月合约时,即依近月合约履约价格间距补足未上市的履约价格合约。
合约存续期间,除到期日前五个交易日外,遇下列情形时,即推出新履约价格合约:
l 当近月合约履约价格高于或低于当日标的指数收盘指数的合约不足五个时,于次一交易日即依履约价格间距依序推出新履约价格合约,至履约价格高于或低于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指数的合约达五个为止。
l 当季月合约履约价格高于或低于当日标的指数收盘指数的合约不足三个时,于次一交易日即依履约价格间距依序推出新履约价格合约,至履约价格高于或低于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指数的合约达三个为止。
除依前项规定推出不同履约价格合约外,台湾期交所得视市场状况推出其它履约价格合约。
7、交易时间
为台湾期交所交易日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四十五分。
本合约交易日与台湾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但台湾证券交易所因故暂停交易时,台湾期交所得依当时状况宣布暂停交易。
前二项交易时间及交易日,台湾期交所可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变更。
8、撮合方式
撮合方式开盘时采集合竞价,开盘后采逐笔撮合。
9、结算价
每日结算价遵循下列规定:
l 本合约每日结算价为当日的最后一笔撮合成交价。
l 当日收盘前十五分钟内无成交价,或前笔的结算价显不合理时,由台湾期交所决定。
最后结算价,以到期日台湾证券交易所所提供依标的指数各成分股当日交易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的平均价计算得到。
平均价是采用每笔成交价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但当日市场交易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仍无成交价者,以当日市价升降幅度的基准价替代。
(四)结算交割
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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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作业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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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14:15 |
仓位处理 |
期货商透过与台湾期交所联机的计算机系统,办理仓位处理,包括:错帐仓位调整、仓位互抵、仓位冲销及仓位组合等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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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15:30 |
结算保证金存入 |
结算会员将结算保证金转入台湾期交所开设于结算银行的结算保证金账户,并传真存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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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
申请提领的结算保证金拨帐 |
结算会员前日申请提领的结算保证金,台湾期交所经由其指定结算银行将提领金额转入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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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09:40 |
台湾期交所进行第一次盘中损益试算追缴 |
经由盘中损益试算后如结算会员发生结算保证金不足时,需在台湾期交所规定期限内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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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10 |
台湾期交所进行第二次盘中损益试算追缴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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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2:40 |
台湾期交所进行第三次盘中损益试算追缴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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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 |
台湾期交所进行交易收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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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 |
结帐作业 |
台湾期交所进行盘后应收付结算保证金计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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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后 |
结算会员联机查询应收付结算保证金及仓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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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14:45 |
结算保证金提领申请 |
结算会员以书面传真向台湾期交所申请提领超额结算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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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前 |
结算会员补缴盘后不足保证金 |
经由结算后如结算会员发生结算保证金不足时,需在台湾期交所规定期限内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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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后 |
结算会员联机查询每日最终结算保证金权益数额等核帐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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