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买权及卖权混合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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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位状况 |
保证金计收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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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进call、 买进put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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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call、卖出put |
MAXIMUM(卖出call的保证金,卖出put的保证金)+保证金较 低方的权利金市值 |
履约价格相同者为跨式仓位
履约价格不同者为勒式仓位 |
(4) 电子期货(简称TE)、与电子期权(简称TEO)的组合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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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位状况 |
保证金计收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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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进TE,卖出TEO call |
期货保证金+期权的权利金市值 |
一张TE可与一至四张TEO形成组合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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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期货(简称TF)与金融期权(简称TFO)的组合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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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位状况 |
保证金计收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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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进TF,卖出TFO call |
期货保证金+期权的权利金市值 |
一张TE可与一至四张TEO形成组合仓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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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TF,卖出TFO put |
(6)转换及逆转组合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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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位状况 |
保证金计收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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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组合仓位: 买进put、卖出call |
买进仓位不需计收保证金 卖出仓位的保证金依卖出call或卖出put的保证金计收方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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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转组合仓位: 买进call、卖出put |
四、财务安全机制
台湾期货交易所的财务安全体系建构在完整的结算会员制度,由结算会员与期货交易所担负交割履约责任。而担负此重任须有强大的财力作为后盾,资金的来源则包括结算保证金,期交所提存的赔偿准备金,每一家结算会员缴存的交割结算基金,最后为结算会员的共同分担金额。分别说明如下:
1、结算保证金: 结算会员依据其所拥有或代客户拥有的仓位缴交相对数额的保证金。而目前期交所对结算会员保证金收取,采总额方式计算,即根据多头及空头仓位相加的总仓位来缴交保证金。
2、交割结算基金:结算会员缴交交割结算基金的数额参考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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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结算会员 |
一般结算会员 |
特别结算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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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拨 |
按实收资本额或指拨专用营运资金的20%缴存,上限为四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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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一期货商办理结算交割 |
不适用 |
缴存新台币三百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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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期货商每增设一分支机构 |
缴存新台币一百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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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委任一期货交易辅助人或交易辅助人每增设一分支机构 |
缴存新台币一百万 |
不适用 |
3、赔偿准备金:期货交易所于开业前提拨新台币三亿元,开业后每季依结算、交割手续费收入的百分的二十继续提存。
4、结算会员的共同分担金额:当上述三种金额无法支应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期货交易所得按每一结算会员的结算张数及未冲销仓位平均余额占所有结算会员的比例,要求未违约结算会员分担剩余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