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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股票期权将以净收入计个税
作者:孙勇 日期: 2006-10-25 10:32:00 来源:经济日报 关键字:股票期权,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加以明确。通知指出,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将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是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From Www.YanShengPin.Com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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