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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存行 日期: 2007-1-31 10:56:00 来源:期货日报 关键字:中国,金融期货
作为新兴资本市场之一,中国证券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中国股票市场股价的大幅波动却引人注目。据有关模型测算,中国股票市场总风险中系统性风险所占比例达40%,远高出世界发达国家股票市场25%的平均水平。因此,中国股票市场有着较高的系统性风险,股指期货的推出显然十分必要。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以及统一沪深300指数的推出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仿真交易的运行,以股指期货为先导的中国金融期货已渐行渐近。 然而,金融期货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效应,它具有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功能,同时又带来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如何控制这些风险,无疑成为中国推出金融期货的担忧所在,而加强监管对于控制和管理金融期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国外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的成功经验,得出中国金融期货监管模式和监管的一些建议。 一、中国商品期货市场监管模式的现状分析 自1990年开始,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已经历了16年的发展历程。经过初步形成、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三个阶段,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成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体系。随着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成立,目前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为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各期货交易所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并确立了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上,也有一定的发展,如1999年出台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并修订了与之配套的四个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这为我国股票指数期货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还比较短,上述一元三级监管模式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1.处于监管核心地位的政府,监管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缺乏法律支持,这样就加大了期货交易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2.监管法规以限制性为主,为期货市场的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较少考虑市场发展,使期货市场发展空间受到限制。 3.证监会对下揽权过度,对行业内部管理过于微观。一方面表现为期货行业协会缺乏证监会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另一方面表现为证监会对交易所经营领导层的任免。如《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这样就把交易所变成了证监会的行政附属机构,造成交易所和证监会的风险监管职责不清晰,责任追究机制不明确,弱化了交易所的职能,使得交易所不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自我监管机构。 4.宏观管理手段以中国证监会行政手段为主,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5.三级管理体系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明确,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密切。 From Www.YanShengPin.Com 版权所有 二、国外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及启示 (一)美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 自从1982年2月24日价值线指数期货合约交易在美国推出之后,由于股指期货具有股票和期货的双重特征,导致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其监管权冲突问题,形成一种分割与协作的监管格局。这种格局阻碍金融创新,增加市场运作及监管成本,降低市场效率,造成市场竞争力的下降。因此,1999年11月4日,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和综合化管理的新时代。2000年颁布《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简化了共同监管的法律程序,增加了自由度。 美国采用分割与协作监管模式,监管模式是以联邦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全国期货协会(NFA)和期货交易所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共同构造严格而有效的三级监管体系。CFTC是美国政府设立的,负责统一监管全国期货市场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直接向国会负责,拥有独立的决策权,是美国期货市场最具权威性的监督管理机构。NFA是由美国期货行业和市场客户共同组成的自律机构,在美国期货管理机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期货市场管理中最为重要的是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期货交易所内部交易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期货交易财务的健全性,都需依靠期货交易所和结算机构的监控。期货交易所实行各种规则进行自我管理,其活动受到CFTC的监管,交易所的规则亦由CFTC批准。 (二)日本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 日本期货市场监管模式由最初的分业监管转变为目前的职能监管模式。在职能监管部门内按行业划分科室,发挥原专业人员的技术优势实现机构改革平稳过渡,使分业监管与职能监管达到有机结合。日本没有设立类似于美国联邦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全国统一的期货市场管理机构,而是由大藏省管理金融期货市场,农林水产省管理农产品期货市场,通商产业省分管工业品期货市场,是独特的“三省分口管理体制”。 期货市场没有设立期货行业协会,但是成立了全国商品交易所联合会、全国谷物交易品协会等许多民间协会。这些民间协会多为各期货交易所的行业组织,负责协调各交易所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会员的权利。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体制相对较为完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总会,日常事务由会员总会选举的理事和理事长负责。另一个重要职责是对交易所会员总会在主管大臣批准后对交易员的信誉、财产基础等做出严格审查,以维护交易秩序。日本期货市场监管通过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保证政府监管期货市场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其法规体系由国家级法律、部门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构成。 (三)英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 英国期货市场早期注重行业自律组织、期货交易所和清算所及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监管。在1986年颁布《金融服务及市场法》之前,金融市场唯一的管理主体是英格兰银行,市场主要依靠自律管理。1997年5月,财政大臣宣布将英国金融管理组织重整,首先把银行业监督职权,从英格兰银行移转到证券投资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12月28日将证券投资管理委员会更名为“金融服务管理局”(FSA)。2001年11月30日正式实行《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最终建立起在单一监管机构基础上的、涵盖所有金融业务领域的监管体制。 FSA虽然定位于非政府组织,但《金融服务及市场法》直接授予其负责全国的、涵盖所有金融业务领域的监管权力。根据该法的规定,由英国财政部任命FSA的董事会成员,包括主席、首席执行官、三名管理董事和11名非执行董事,董事会具体制定FSA的政策,FSA的日常工作通过英国行政院向议会负责。目前,FSA下属有三个重要的执行管理部门:零售市场管理部、批发及机构市场管理部和监管服务部。 统一的监管体制出现后,如果没有适当的权力制约机制的话,FSA无疑会享有过大的权力。FSA的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及市场特别上诉庭也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运作。它直接隶属于内阁大法官,政府任命一批兼有法律及金融专长的职业人士组成陪审团,它的裁决有权推翻FSA的原有决定。同时,还建立了单一的赔偿机制。 (四)韩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体系 韩国最初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即银行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委员会、保险监管委员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等四个监管机构分别行使行业监管权力。1997年,韩国金融危机爆发,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及不同金融部门之间的界限变得更为模糊,要求成立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 目前,韩国金融期货市场采取单一监管模式,监管方主要由金融监督委员会(FSC)及其下单独设置的证券和期货管理委员会(SFC)负责。FSC作为韩国金融市场的唯一监管者,FSC的功能重在制定政策、修订法律,具有设立期货公司与韩国期货协会的权限。金融监督委员会有权授权金融监理服务公司执行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协会与期货公司等其营业项目及资产的检查,并负责提供期货市场上各交易会员与投资者的投资保障。若任何公司或任何人违反期货交易法时,金融监督委员会可直接要求金融监理服务公司执行书面、记录与相关数据的调查。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责任编辑:lingda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金融衍生品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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